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1〕6号)、《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杭教基〔20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公正、公平、公开地做好杭州钱塘新区初中(含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下同)招生工作,结合新区实际,特制订2021年初中招生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秉持“办好家门口每一所初中学校”理念,促进本区初中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公民办初中同步招生,民办初中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的政策,满足适龄学生多样化的入学需求。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学生100%就近免试入学接受初中教育的权利。

二、报名对象

1.本区小学应届毕业生。

2.具有本区户籍的区外小学应届毕业生,包括:

(1)在杭州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就读民办小学的本区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

(2)在杭州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就读公办小学且搬家迁户至本区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3)在杭州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钱塘新区以外就读小学的本区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

3.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可在本区接受初中教育的适龄学生,包括:

(1)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本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本区的适龄学生;

(2)驻本区部队军人子女;

(3)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区的下列适龄少年: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4)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21〕2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和省委人才办认定的在本区省部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本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属地为本区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本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5)在本区居住的港澳台籍、外国籍适龄学生;

(6)其他政策规定需在本区接受初中教育的适龄学生。

三、报名办法

1.符合初中入学条件的学生(家长)通过“杭州市小升初管理系统”()入学报名,公办民办初中入学报名同步进行。

2.符合初中入学条件的学生(家长)在网上报名时,应在公办初中或民办初中中选报一类。其中选报民办初中者限报一所。符合条件且未被任何初中录取的学生可在我市需补招的民办初中中选报一所。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3.我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因跨区、县(市)就读民办小学或搬家迁户(以报名开始前的户籍地址为准),导致其就读小学与家庭户籍所在区、县(市)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其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或家庭户籍所在区、县(市)报名升学。在选定的区、县(市)范围内选报公办初中或民办初中,选报民办未被录取的,在该区、县(市)范围内按招生规则安排公办初中就读。

4.报名的适龄学生是否符合本区初中就读条件由教卫局审核确定,选报民办初中者应在报名开始前已符合就读条件。

四、录取办法

(一)公办初中录取办法

1.公办初中招生继续实行按对口小学直升分配入学的办法进行。九年一贯制学校首先满足校内直升,直升后剩余的招生计划按公办初中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2.当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时,对符合条件且完成入学报名的小学毕业生,公办初中根据其户籍、父母户籍和家庭住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依次排序录取,具体为:

(1)适龄学生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对口小学学区内。其中父母有区内房产的,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父母无市区房产的,适龄学生和父母居住在区内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家庭住房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

(2)适龄学生和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对口小学学区内(父母有市区房产但不在对口小学学区内),且适龄学生自出生之日起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

(3)适龄学生有本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类。

(4)适龄学生无本区户籍,但符合在本区就读条件:

①适龄学生持有效居住证且父母有区内房产的;

②适龄学生持有效居住证且父母一方户籍为市区户籍的;

③适龄学生持有效居住证且父母一方有人才居住证的;

④适龄学生持有效居住证,但不属于上述三类的。

当同类情况适龄学生数超出该初中招生计划数时,本区户籍生则按照适龄学生落户时间先后排序,落户时间早者优先录取;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则根据居住证(具体指在本区范围内申领、签注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在本区有效签注时间先后排序。超过招生计划部分由教卫局按相对就近原则初中招生方案,统筹调剂安排至其他初中就读。

3.公办初中分两批录取。第一批录取时,在选报公办初中的小学毕业生(不包括直接选报或补报民办初中者)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序,录取适龄学生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且均在对口小学学区内的学生;其余(即第一批招生录取阶段未被公办民办初中录取且符合条件的适龄学生)均纳入公办初中的第二批录取程序。

4.选报及补报民办初中未录取且符合条件的适龄学生,按“同类排序靠后”的原则,排在直接报公办初中的同类别学生之后;未被录取的,则由教卫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二)民办初中录取办法

1.民办初中招生严格按照省、市招生入学文件要求,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在审批地未招足的民办初中,可在杭州市域范围内补招一次。

2.已实施一贯制办学的民办学校,其小学部毕业生应一次性全部升入本校初中部,直升后剩余的招生计划按民办初中招生录取规则执行。未实施一贯制办学的民办学校,入学时已向学生家长承诺可按一定比例直升本校初中部的,则可按相应比例校内直升;校内直升应由学生(家长)自主报名,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由教卫局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其初中部招生计划数大于校内直升录取人数的,直升后剩余的招生计划按民办初中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3.民办初中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由教卫局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如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民办初中一次性全部录取,剩余招生计划均纳入补招,补招录取仍按上述方式进行。

4.民办初中招生录取与公办初中第一批录取同步实施。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不再安排其他初中录取;第一批招生录取阶段未被任何学校录取且符合条件的学生,均纳入公办初中的第二批录取程序。

5.民办随迁子女专门学校不对外自主招生,其招生工作由教卫局统筹安排。

(三)其他说明

1.对符合条件的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入学。

2.保障本区户籍适龄特殊学生入学。本区户籍盲学生向浙江省盲人学校报名;本区户籍聋哑学生向杭州文汇学校(原杭州市聋人学校)报名;本区户籍智障学生凭家庭户口本、残疾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于6月21日前到教卫局登记,统筹安排。

3.各初中报名、录取时,本市常住户籍适龄学生户籍情况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本为依据,居住情况以与户籍一致的住房产权单位(人)的房屋所有权为依据;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居住情况以持有的居住证和本区公安机关登记的居住地为依据。

4.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在民办学校工作一年以上且仍在该校工作的在职教工,其子女选报该民办学校,未被电脑随机派位录取,该民办学校可追加计划录取,经教卫局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招生工作在本区基础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各初中也应建立健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认真学习工作方案,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落实工作责任。各对口中小学应加强衔接,协作配合,严格按照工作日程,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应工作,共同做好小学毕业生分配和招生工作。

(二)强化信息公开

多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招生计划、招生入学条件、民办初中收费标准、报名咨询途径、投诉渠道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初中电脑随机派位,邀请公证机构参加,教卫局在录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民办初中录取结果和录取学生名单,全程接受监督初中招生方案,确保派位结果公平公正。本区初中招生工作投诉电话号码:86871717、82987532、86871718。

(三)优化招生服务

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各小学要组织好家长操作培训,详细宣传和解读政策,耐心解答家长疑问,确保小升初招生政策知晓度,切实利用“杭州市小升初管理系统”做好小学毕业生信息确认工作。各初中要积极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招生工作流程,努力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学生提供方便快捷的入学服务。

(四)严格招生纪律

1.各初中不得自行通过预约、信息登记等各种方式提前进行预报名、争抢生源。全面落实免试入学,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初中招生方案,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2.各初中不得拒收统筹调剂、分配入学的学生,对本校应到未到的学生及时全面摸排,于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报教卫局,切实履行控辍保学的法定职责。严防违规招收“挂读生”,切实做到录取名单、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学校三者一致。入学材料留存备查,不得弄虚作假、随意销毁。

3.各初中应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创新班等不同类型的班级,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和编班。除体艺等专门学校,从2021年起,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停止招收各类特长生。

4.若有违反招生纪律影响招生秩序的,由教卫局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招生工作情况纳入教卫局对各学校的年度考核指标。

(五)规范收费行为

严肃查处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行为。公办初中不得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初中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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