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有关招生录取类型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民考民”(“藏汉双语”和蒙语)考生填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招生计划的,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藏汉双语”考生通过转换分数,并按普通类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选择填报普通类生源计划的,按普通类录取。

第三十五条 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录取。招生计划中省内外民族班计划、省外院校的民族预科计划,生源为全省少数民族考生。省内三所本科院校的民族预科只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各区县农村户籍及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农村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藏汉双语专业计划只招收藏汉双语考生,蒙汉双语计划只招收蒙文考生。面向六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招生的预科计划,仅限六州少数民族“民考汉”考生填报,若生源不足,则在征集志愿时将生源范围扩大到全省少数民族“民考汉”考生。

预科班、民族班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民〔2005〕7号),本科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下80分、40分。省外预科班、民族班按照我省划定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进行投档,由院校决定是否录取。

重庆大学、湖南大学边防军人子女预科计划仅限2022年具有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

第三十六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专业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布的艺术类招生计划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同一高校的各类专业,要按不同的院校志愿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艺术类考生也可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报考其他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取得教育部批准的单独设置艺术院校(含参照执行院校)、国家部委所属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和院校不组织校考、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代替校考成绩录取的考生须填写纸质的《青海省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同一考生在多所院校参加专业校考并取得多个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由省招办按照考生志愿,结合高校预录取名单、投放的招生计划顺序投档。高校按照省招办规定,在正式投档前提供预录取名单,正式投档后高校提供的预录取名单,省招办不予认可,不予投档。

第三十七条 体育类招生录取。体育类专业合格考生投档成绩达到我省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也可根据投档成绩,报考其他非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第三十八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报考此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普通高考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高校的录取。

第三十九条 强基计划招生录取。通过高校强基计划资格审查的考生,在高考结束后参加高校组织的强基计划选拔考核,录取阶段按拟录取名单指定录取,无需填报志愿。强基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在“阳光高考强基计划平台”下达的录取名单投档录取,由高校使用强基计划招生录取,不得占用普通类招生计划。

第四十条 保送生招生录取。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4类人员具备高校保送生资格。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提出申请,省招办按照规定程序对高校拟录取保送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不得填报志愿。

第四十一条 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和五年直升招生录取。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按照省招办《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考试管理,确保2022年高职院校(专业)单考单招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的通知》(青招委办〔2022〕7号)文件要求执行。参加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被正式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省属高职院校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招收的初中起点的五年直升(五年一贯制)考生,完成前两年的基础课程后,在本校参加转段直升高职报名,接受后三年高职课程学习。由省招办按规定程序办理五年转段直升高职考生的录取手续并向教育部注册。

第四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由教育部分省下达生源计划,采取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单独填报、单独录取。2022年我省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是: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牧)业家庭户籍(不含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学(西宁市城西区、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中学和青海油田中学除外)实际就读高中三年并具有学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了当年高考的学生。集体组织在省外办班但学籍保留在省内的考生,不具备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符合资格条件、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填报志愿(招生院校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生源不足时,不得将未完成的专项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须通过征集志愿完成。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任务。高校专项计划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并参照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办法和招生院校有关规定,在提前本科批次投档录取。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费师范生计划招生录取。国家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负责实施,考生入学前须与录取院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履约任教服务期为6年。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毕业后违约考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罚缴该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优师专项计划录取。从2021年起,国家在全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1万名左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简称优师专项),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采取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的方式,为832个脱贫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中小学校培养优秀教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华中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招生生源为全省生源,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招生生源为六州和海东市六县区及西宁市湟中区、湟源县、大通县生源。具体生源范围、就业协议签订方式等规定以招生院校发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五条 省内生态专项、省内乡村振兴专项、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招生录取,由省属三所本科高校承担,在本科专项计划批次招生。

省内生态专项计划:限三江源生态核心保护区(包括玉树州:玉树市、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果洛州:玛多县、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班玛县、达日县;海南州:同德县、兴海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海西州: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考生报考,生源不足时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六州。

省内乡村振兴专项计划:限符合国家和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报考。

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六州生源。

第四十六条 军队、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招生录取。军队、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招生执行教育部、中央军委、公安部、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青海: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录取政治考核(考察)、军检、面试合格的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生源选拔工作及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四十七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录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由高校执行。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随院校同批次录取,最低录取线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提档线下40分。已录取的师范类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其他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就业协议,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协议者,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并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学生本科毕业后,按照中办发〔2001〕19号文件相关规定到西藏工作。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生源范围为符合我省高考报名录取资格、户籍在我省的高中毕业生,考生类别(应届生、往届生)要求按照各招生院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培养经费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八条 港澳院校内地计划招生录取。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办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考生本人可通过登录院校网站等方式自行申请,按照招生院校要求参与自主选拔录取。

第四十九条 定向计划招生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以上投档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六省市对口援青定向各州招生的普通类计划在首次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面向全省征集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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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志愿填报

第十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C段、E段、J段、M段均设置A、B、C、D、E、F共6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平行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H段设置A至L共12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平行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各批次投档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实行志愿征集后,再次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 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的A段、B段、F段、G段、K段设置第1志愿、第2志愿共2个院校志愿,D段、I段和L段设置1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各段投档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实行志愿征集后,再次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填报志愿前,考生须仔细阅读所填报高校的《招生章程》和本实施细则,了解掌握院校招生录取规则、录取条件、招生计划等相关内容,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我省首次集中填报志愿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9∶00—7月1日9∶00,所有考生必须一次性填报所有批次原始志愿。征集志愿填报时间以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发布的各批次征集志愿填报时段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是我省高考网上填报志愿的唯一官方网站,考生按照志愿填报系统要求和提示登录页面进行志愿填报。投档录取时,以考生在志愿填报系统中所填报的电子志愿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艺术校考、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院校及专业不填报电子志愿,由相关院校合格考生填写纸质《志愿表》,并以纸质《志愿表》及高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为依据投档录取。纸质《志愿表》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下载打印或到考区招办领取。考生填写纸质《志愿表》于6月30日前交考区招办,由考区招办统一于7月1日前送交省招办。上述三类计划的考生志愿在提前本科批次办理投档录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 高校专项各院校专业需要在首次集中填报志愿时填报电子志愿,高校专项计划设置2个梯度志愿,不安排志愿征集,只允许取得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认真核对所填报的志愿信息,准确无误后确认提交。志愿填报过程中,因考生本人疏漏、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志愿填报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关闭,逾期不予补报。考生所提交确认的最终志愿一律不得更改。

第二十四条 在青招生高校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招生章程》,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上公布,供考生及有关人员查阅(青海省教育考试网首页底端“友情链接”下“常用网站”内设有专门链接)。各在青招生高校依据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 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公布,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并对招生宣传(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未经省招办允许,违规发布招生录取信息、擅自转载招生录取政策规定、乱登乱发招生广告、误导考生填报志愿等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的行为、中介机构、网站和相关学校,省级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同一个院校的不同类型招生计划在《202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中分别公布,考生不能在同一个院校志愿内兼报不同类型招生计划的志愿。

(二)军队、公安、消防、公共安全类院校生源选拔时的政治考核(考察)工作在高考文化课考试结束后进行,面试、体检及素质测试工作以及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招生计划生源选拔时的政审、面试工作在志愿填报结束后进行,请考生及时关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发布的通知内容。飞行员生源选拔由招生院校自行安排。

(三)报考外语专业或要求外语口试成绩的非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省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省英语口语测试6月25至26日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进行网上报名、缴费,6月27日自行打印准考证,6月28日上午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准考证上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6月30日省招办通过微信服务号“青海省教育考试”将成绩推送给考生(须提前绑定高考报名时预留的手机号),考生也可登录网上报名页面自行查询。

(四)高考外语语种为日语或俄语的考生,填报志愿时请详细了解拟选报院校的《招生章程》,确定拟选报院校(专业)是否招收日语或俄语语种。

(五)参加志愿征集的考生应按照省招办公布的时间填报征集志愿。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的,视为放弃志愿征集。

(六)有特殊饮食习惯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填报志愿时应了解高校是否设有清真食堂(清真灶),避免入学后面临生活不便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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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投档成绩达到我省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等),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考生退档原因、录取专业的情况作出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检查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高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网上远程录取新生。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及时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将主动沟通;对故意拖延时间和无故拒绝联系的高校,省招办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和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分配考生录取专业,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及专业的录取批次以省招办公布的《202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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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第三十三条 考生投档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二)“藏汉双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外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外语成绩作参考。】

(三)蒙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四)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

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专业成绩。

(五)体育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

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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